回顧2025年6月國資國企主要相關政策與企業動態,總結以下熱點事件進行解讀:
6月6日,國務院國資委規劃局發布《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6月16日,《求是》雜志發表總書記重要論述合集《用中長期規劃指導經濟社會發展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種重要方式》
6月17日,國務院國資委召開國有企業改革深化提升行動2025年第二次專題推進會
6月19日,《人民日報》刊發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署名文章《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貢獻國資央企力量》
這些重點事件對于國資央企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帶來重要影響,下面將對這些影響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畢馬威建議。
《規劃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
2025年是“十四五”規劃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規劃編制的謀劃之年。3月,《求是》雜志刊發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署名文章,提出要以高質量編制和實施企業“十五五”規劃為契機,努力培育新的增長點。
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0號令”)。目前,外部發展環境復雜多變,科技革命與大國博弈相互交織,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進入新的歷史時期。一方面,黨中央國務院對央企賦予了新的使命責任,另一方面,央企自身情況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這對規劃引領提出了新要求。
正值“十五五”規劃編制的關鍵時期,為確保規劃工作能夠更好服務于央企改革發展,國務院國資委于6月發布了《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規劃管理辦法》),對于“10號令”進行了全面升級,通過加強頂層設計、規范程序、強化執行、統籌聯動,著力構建全流程、能監測、可評估的規劃管理體系。
《規劃管理辦法》對于地方國資國企也具有指導和示范意義
雖然《規劃管理辦法》主要針對央企提出要求,但其制度建設和政策導向對于非央企的國有企業來說同樣具有重要的指導和示范意義。《規劃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國有企業發展規劃管理有關規定。
目前,一些地方國資委已經出臺了戰略規劃管理辦法,比如2021年7月,西南某省國資委、財政廳聯合印發《國有企業戰略規劃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規劃管理辦法》為地方國企規劃編制提供了明確的可借鑒的制度體系和內容框架,預計將有更多地方國資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或修訂本地區國有企業發展規劃管理有關規定。建議地方國有企業深入研究本地區管理辦法、或對標國務院國資委《規劃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完善規劃工作機制建設、優化戰略布局、強化規劃的執行與評估調整工作。
《規劃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
總結《規劃管理辦法》對于央企規劃工作機制建設的具體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表:《規劃管理辦法》要點總結
對于國資央企的重點提示和建議
結合6月重點事件,我們對于國資央企開展“十五五”規劃編制工作的重點提示和建議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系統性完善規劃編制制度體系,提前安排重要時間點工作
《規劃管理辦法》對于國資央企的規劃體系、央企開展規劃編制工作的方方面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提出具體要求,以提升規劃編制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比如,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確建立國資央企三級規劃體系,完善規劃編制、執行、評估、調整、評價閉環管理工作機制,明確了規劃編制的原則和內容等。
此外,《規劃管理辦法》對于一些關鍵的時間節點也進行了規定,包括發展規劃預研工作啟動時間、規劃報送時間、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的時間、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報告報送時間等,這對于央企規劃編制工作流程提出了剛性要求,防止央企倉促決策、規劃編制工作“形式化”情況的出現,提升了發展規劃的規范性、科學性、權威性和嚴肅性。
目前正值“十五五”規劃編制重要“窗口期”,國資央企應站在公司戰略高度重構規劃管理體系,按照《規劃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要求審視規劃編制進程、提前安排規劃執行重要節點工作,包括2025年啟動預研、2026年6月30日前將董事會審議通過的發展規劃報送國務院國資委、2028年開展中期評估、2030年進行總結評估等,按照《規劃管理辦法》要求,全面、系統推進各項規劃編制工作順利開展。
按照“閉環管理機制”要求落實規劃編制工作體系
《規劃管理辦法》構建了“預研——編制——執行——評估——調整——評價”的閉環鏈條,對每個階段均提出了具體要求,其目的是通過全流程、動態化的制度設計,確保規劃從編制到實施的科學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在閉環鏈條中,規劃編制是行動部署,執行是將戰略目標和規劃任務轉化為實際成果的過程。規劃執行不到位,再好的規劃方案都會變成空中樓閣。6月16日,《求是》雜志發表總書記重要論述合集《用中長期規劃指導經濟社會發展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種重要方式》(以下簡稱《論述合集》),其中提到“要把抓落實擺在突出位置,制定具體方案,明確責任分工,防止任務落空,堅決克服‘規劃規劃、墻上掛掛’,‘規劃是一套、做起來是另一套’的現象”。
為有效推動規劃落實,避免出現“重規劃、輕執行”“規劃與執行兩張皮”的問題,《規劃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了兩個“分解”:
目標任務分解:對發展規劃目標、任務等進行分解,形成企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當年工作目標、重點任務、重大工程項目等;
責任績效分解:建立完善發展規劃與投資、預算、考核等銜接機制,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的目標、任務進行責任績效分解,作為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年度考核依據。
建議國資央企有效落實兩個“分解”的要求,一方面形成戰略分解任務清單,包括目標、舉措、責任主體、投入資源、配合部門、完成標準、完成時間、對應績效考核和薪酬激勵標準等;另一方面,對于列入發展規劃的重大工程項目,應納入企業投資計劃,確保配套資源支持。
規劃產業布局、創新發展要服務國家戰略,體現“三個集中”,聚焦主責主業
中央和監管部門多次強調國有資本“三個集中”和優化布局
在規劃編制內容方面,《規劃管理辦法》強調貫徹落實國家戰略部署、推動國有資本“三個集中”、聚焦主責主業。
近年來,中央和監管部門多次強調國有資本“三個集中”和優化布局。2024年7月,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將深入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列入今后幾年國資國企改革的重要任務,具體工作重點包括完善主責主業管理、推動國有資本“三個集中”、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等。
在新形勢下,國資國企需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主責主業,在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和戰略新興領域(“三個集中”)積極開拓新的增長空間,進一步強化功能定位,以創新驅動發展,在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中更好發揮國有資本戰略支撐作用,充分釋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創新效益。
針對“十五五”期間的新業務發展方向決策,我們提醒國資國企在規劃編制時需關注一些省市已經發布的主責主業管理辦法。從正面導向看,這些管理辦法對于擬培育業務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包括擬培育業務需為結合主業發展能力確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結合主責確定的域內支柱性產業,以及助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構建域內現代化產業體系的優勢產業;從限制性規定看,主責主業管理辦法也明確提出“嚴格限定主業、擬培育主業的內涵和范圍”的要求,并列出主責主業“負面清單”,比如商業性房地產、與主業產品/原材料無關的大宗貿易業務、特定金融類業務等。
“十五五”期間的新賽道選擇和新業務發展模式
具體到“十五五”期間國資央企新賽道選擇和新業務發展模式等問題,6月17日,國務院國資委召開的國有企業改革深化提升行動2025年第二次專題推進會(以下簡稱“國企改革推進會”)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基于企業自身戰略定位和產業優勢,選準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的“主攻方向”,堅決避免“內卷式”競爭和盲目多元化;
加大增量投入力度,圍繞新產業(56.000, 0.95, 1.73%)新賽道,聚焦科技屬性和技術價值,規范發展天使投資、風險投資、股權投資,引導國企基金“投早投小投硬”;
重視重組并購戰略性新興業務后的整合融合,完善形成與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相適應的治理結構和運營機制;
給予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一定的成長呵護包容期,發展長期資本、耐心資本孵化未來產業。
根據會議精神,建議國資央企重新梳理“十五五”規劃產業布局邏輯,圍繞功能定位和主責主業,精準選擇聚焦的“主攻方向”,避免資源重復投入、陷入同質化競爭;對于新業務的管理和組織模式開展創新,在投資決策、資本運作、考核激勵、盡職免責等方面給予傾斜政策,以適配科技型子企業的發展需求。
“十五五”規劃中創新發展是主旋律
《論述合集》中,總書記強調要“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進入創新型國家前列”。6月19日,《人民日報》刊發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署名文章《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貢獻國資央企力量》(以下簡稱“署名文章”),“署名文章”提出要“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動中央企業加強科技創新,著力解決影響制約國家發展安全和長遠利益的重大科技問題,為推進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建設科技強國作出積極貢獻”。
“署名文章”對于央企科技創新工作明確了三大方向和十一項重點任務,主要的關鍵詞是戰略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創新。
“十五五”期間,國資央企應把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作為核心目標之一,以三大方向作為戰略指引開展梯次化的創新布局,形成標志性成果并實現應用推廣,通過科技創新培育新動能,引領產業整體從“規模擴張”轉向“創新驅動”的高質量發展新階段。
建議國資央企“十五五”規劃要形成梯次化的創新布局,按照漸變型vs突變型技術,原始創新vs模仿創新,基礎科學研究創新vs應用技術創新等不同類型的創新項目,在技術突破方向選擇、創新資源分配、創新考核體系建設等創新體系管理工作中突出分類施策,著力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在創新目標設定上,建議國資央企圍繞三大方向,就形成標志性成果和創新應用推廣等工作進行考核。參考“署名文章”,可選擇的考核指標匯總如下。
央企規劃編制需要“承上啟下”
《規劃管理辦法》提出,“中央企業依據上位規劃編制本企業總體發展規劃、重點領域規劃和子企業規劃”。
一方面,央企在上位規劃(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編制的中央企業總體發展規劃、國務院國資委安排編制的重點任務規劃)框架下制定“十五五”規劃,能夠在規劃中貫徹出資人的意志和決策部署,將國家戰略分解為具體任務,確保企業行動與國家發展方向同頻共振,避免偏離主責主業。
另一方面,《規劃管理辦法》提出央企要開展三級規劃編制工作,包括企業總體發展規劃、重點領域規劃和子企業規劃。重點領域規劃和子企業規劃是國資央企整體規劃體系的中端和末端環節,承擔著將國家戰略、集團目標分解為可執行的具體方案的重要任務,為重點項目資源配置提供保障,是實現整體目標的“最后一公里”。
在以往的規劃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常常出現因規劃層級過多、缺乏統一管理而導致的戰略意圖“層層衰減”、子企業偏離目標或重復投資、無序競爭的情況。央企編制子企業規劃能夠確保國家戰略穿透到子企業層面得到貫徹落實,優化整體業務布局和資源配置,最大限度發揮各業務板塊的協同效應,也能夠避免出現央企規劃“空心化”和子企業各自為政的情況。
央企集團的業務版圖通常涵蓋多個領域,展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因此,建議央企根據子企業所屬細分行業、功能定位、業務運行等具體情況,分類制定子企業規劃,通過差異化規劃實現子企業精準定位、功能互補、統一銜接。
高度重視規劃研究工作,提升研究能力
總書記《論述合集》中指出,“‘十四五’規劃目標任務實現情況如何,‘十五五’規劃要確定什么樣的目標任務,要提前研究,總結評估‘十四五’規劃落實情況,切實搞好‘十五五’規劃前期謀劃工作”。
《規劃管理辦法》中關于研究工作提出兩個具體要求,反映出監管部門對于規劃研究工作的高度重視。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具體承擔企業發展規劃重大問題研究,支撐發展規劃編制、執行、評估、調整等工作,根據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詢機構;
中央企業發展規劃應當履行前期研究、編制起草、專家論證、內部決策等程序。
規劃工作涉及產業布局、資源配置、風險防范等方方面面,需要進行系統性的研究,以確保規劃與國家戰略、企業功能定位和發展需求高度契合,規劃的目標、路徑與舉措有科學依據和支撐。
目前,國資央企規劃研究工作仍存在不足,一些企業未設立專門的規劃研究機構,由臨時性工作組承擔研究工作,難以完成后續跟蹤與調整任務;研究基礎信息獲取能力不足,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有待提升;研究工作流于形式,企業內部中層與基層參與度不足,未尋求外部專家協助,使規劃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可操作性偏低等。
根據《規劃管理辦法》要求,2025年是國資央企“十五五”規劃預研工作的啟動年。對于國資央企在預研階段工作的建議,主要包括:
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十五五”規劃預研工作;
在系統總結“十四五”成效、識別發展短板的基礎上,以發展新質生產力、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的安全與穩定為目標,圍繞企業功能定位,如戰略安全、產業引領、國計民生、公共服務等,分類確定重點研究課題方向,比如區域/產業共性課題和企業個性課題;
多渠道、廣泛、精準獲取研究相關資料,包括官方數據和行業研究機構數據、企業內部訪談、行業專家訪談等;運用多種戰略分析模型工具強化預研能力,包括重要性評估、機會分析、不確定性分析、情景分析、畢馬威“九個價值杠桿”和戰略解碼工具等;
積極與外部專業研究機構開展合作,引入國際視角,提升預研工作的科學性、專業性、創新性與前瞻性。
關注剛性約束帶來的考核等新要求
總書記《論述合集》中提到,“要堅持和完善規劃有效實施的機制,完善規劃實施中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總結評估機制,提高規劃執行力和落實力”。國務院國資委在回答記者提問中指出,相較于“10號令”,《規劃管理辦法》“更加突出剛性約束”,覆蓋規劃審核、監測、評估、追責問責等維度。
《規劃管理辦法》中有關機制體制建設方面的剛性約束要求匯總如下:
剛性約束旨在通過制度化、程序化、責任化的程序和考核要求,重新塑造央企的規劃管理體系。在“十五五”期間,建議國資央企不僅要關注《規劃管理辦法》中新增的評價、考核約束機制要求,還需要將“一利五率”考核體系、戰略使命評價制度、主責主業管理辦法等要求嵌入規劃內容中并進行細化分解,充分發揮考核激勵體系“指揮棒”作用,推動規劃編制工作與國家戰略和企業高質量發展目標深度融合,促進規劃執行工作能夠在企業內部自上而下落到實處,不發生偏差。
《規劃管理辦法》規定,在國務院國資委年度中央企業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綜合評價中,產業創新成果是重點關注領域之一,創新驅動發展必將成為國資央企“十五五”規劃的核心目標之一。
近期,監管部門在多個場合發表對于國資央企創新考核激勵體系和盡職免責機制的指導性意見。在6月17日舉行的“國企改革推進會”上,國務院國資委領導提出“要對原始創新實行有別于模仿創新的激勵保障機制,在治理體系、研發組織、考核激勵、人才使用等方面實施更有突破性的制度機制”。會上提出的重要舉措包括:
評價機制:
健全多維度、多元化的創新評價機制,“一業一策”“一企一策”構建分類評價指標體系;
對應用研究領域,鼓勵設置重點科創任務、成果轉化合同金額、新增授權發明專利數等評價指標;
薪酬激勵:
對5年至10年的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可建立里程碑節點評價指標,并按階段給予激勵;
在建立長周期、精準化的創新激勵機制方面,薪酬分配要更大力度向科研人員傾斜,建立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體系;
堅持分類施策,劃小單元鎖定核心群體,精準匹配激勵工具,最大限度發揮激勵效果;
激勵兌現必須以創造價值增量為前提,且在一個周期內保持穩定增長,并建立回溯機制。
盡職免責:
對承擔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的企業或項目,按照市場慣例,可設置虧損豁免期;
盡量細化盡職合規免責條款、場景化條款適用情形,使之可操作、能落地。
根據會議精神,建議國資央企在“十五五”規劃編制中,區分原始創新和模仿創新,就不同定位的子企業、不同類別的創新項目采取差異化的治理管控和考核激勵舉措,鼓勵企業聚焦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開展長周期投入,持續孵化新質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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